短期访美须知

2009.02.05

赴美签证须知:

短期访问签证: 短期访问签证用途 任何外籍公民如欲申请进入美国,必须持有有效签证,一种是只作短暂停留之非移民签证,另一种是用作永久居留之移民签证。申请短期访问签证(B1/B2)准许申请人在美国作短暂的商业活动,观光,就诊,其它以不同目的进入美国的如学生,临时雇员,海员,新闻从业人员等,必须分别申请各类适用的签证。 申请签证资格 申请短期访问签证者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及国籍法条款,美国法律假定每位申请人入境签证者都有移民美国的意图,因此,申请者应提出证据以推翻这个假定:
  1. 到美国的目的纯为商业活动,观光或就诊。
  2. 明确地表示只作短暂的逗留。
  3. 在美国境外具有充分约束力或联系,保证申请者必将返回原居地。 禁止入境及可能获得特准者 非移民申请表(OF-156)上已列明各类禁止入境者,但在某种情况下,被禁止入境的申请者如在其它方面符合旅游签证的条件,亦可能获得特准签证。 办理签证地点 申请短期访问签证者通常应向属于其原居地管辖范围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虽然申请者原则上可向任何美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申请,但在原居地以外地区申请签证,可能较多困难。 建议可能择之辅助材料 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在美国法律下适合归类为短期访问者,申请人须提交足够文件,说明前入美国之目的,证明此行只作短暂逗留,并以安排支付所需费用。本文不可能全部列出所需文件,因为申请人情况因人而异。前入美国公干者,需具备邀请公司发出之信件以说明此行赴美之任务,逗留时间及支付方,申请旅游签证可呈交美国亲友的邀请信,如就诊需出示医生推荐赴美就医证明等。 申请人如无足够能力支付在美期间所有费用,则必须提出其它可靠的经济来源。短期访问人士不准在美国工作。根据个别情况,申请人因提交文件概述前入美国之目的,并诠释不会在美国永久居留之原因,例如证明申请人在原居地之家庭、就业等各方面难以放弃的一些情况。 其它须知事项 -以前曾经有旅游签证者,可享受相应的签证的简化手续: 在最近五年中曾去过美国并按时回国的申请人(探亲:一年内;商务:三个月内)可于每周一至每周四下午1:30至2:30递交申请材料,并于次日下午领取签证(周五下午除外),具体细则可致电签证处住处中心查询。 -除非已被取消,否则签证有效期应直至日期届满为止。因此,申请人可使用过期护照上之有效签证连同新的有效护照进入美国。-申请旅游签证无需求助他人准备文件或协助取得进入领事馆之方便。 -利用伪证或欺骗手法企图获得签证者,可能导致永远被拒签或禁止进入美国。 -曾经被拒签者,如有新证据籍以推翻以前拒签的理由,可重新进行申请;如无实质性变化,请勿重复申请。 入境程序 获得签证并不等于获得进入美国之保证。所有派驻美国各地入境处之移民官,都有权拒绝持有签证者进入美国。同时,签证持有人在美国逗留之期限,将在入境时由移民官决定而非由签证领事馆决定。在入境处,由移民官批准旅客进入美国,同时,移民局之J-94表所指定的期限,则必须联络移民局,填写表格J-539,请示延长逗留。移民局是唯一决定接受延期申请与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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